撫順英達意鐵礦石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 關聯企業:
- 撫順英達意鐵礦石加工有限公司
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1)遼04民終2677號
上訴人(一審起訴人):撫順英達意鐵礦石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撫順縣救兵鄉。
法定代表人:尹云輝,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楚惟,遼寧晧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撫順英達意鐵礦石加工有限公司因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撫順縣人民法院(2021)遼0421民初38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撫順英達意鐵礦石加工有限公司上訴請求:撤銷遼寧省撫順縣人民法院(2021)遼0421民初38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由撫順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事實和理由:1.撫順市欣鑫礦業有限公司的行為系侵權行為,根據民法典上訴人請求法院制止其對于廠區及機械設施排除妨害、停止侵害并賠償是合理合法的;2.上訴人在起訴前及裁定作出后均向當地派出所提出要求對撫順市欣鑫礦業有限公司的侵權行為進行處理,但當地派出所不予受理并依然堅持由人民法院裁判;3.撫順縣人民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除原告應當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外,還應當審查起訴的訴訟請求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本案上訴人陳述的相關案件事實表明本案系應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上訴人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本案不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故對于上訴人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蘇青
審判員趙威
代理審判員徐靈靈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劉雪